1)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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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节民事奴隶

  奴隶制的准确表述为:一个人及其生命和财产都完全、绝对地隶属于另一个人。从根本上说,奴隶制无论对主人还是奴隶都没什么益处,一方面,要奴隶遵从道德为人做事,是不可能的;另一方面,奴隶的各种不良行为习惯,还会传染给主人,结果,主人的行为习惯完全违背了所有美德,反而成了傲慢、焦躁、残暴、纵情和残忍等性情的奴隶。因此,奴隶制不是一种好的制度。

  相比其他地方的奴隶制,容忍专制国家的民事奴隶制却更容易,因为这种国家里的人民都已经是政治奴隶了;奴隶和臣民的生活,并没有很大差别。对专制国家里的每个人来说,能够苟活是一件值得满足的事。

  君主政体下是绝对不允许奴隶制存在的,因为,保护人性免受伤害和贬低,对君主政体来说是最紧要的事。民主政体下的法律讲求人人平等,而贵族政体下的法律平等是这样的: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平等,但前提是政体性质本身允许。帮助公民获得不应有权力和骄奢的奴隶制,是背离政体精神的。

 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的蓄奴权起源论

  一种丝毫没有说服力的说法认为,奴隶制的形成得益于怜悯之心[640],这怜悯之心促成奴隶制的方式有三种。

  罗马法学家有一些没有任何道理的说法:万民法允许把战俘变成奴隶,以防他们被滥杀;为使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虐待,罗马法允许前者出售自己;身为奴隶之子女的人,在其父亲无力抚养他(她)时也要沦为奴隶,这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。

  其无理之处首先在于,可以在战争中杀人的说法就是错误的,杀人是迫不得已的,哪怕是在战争中;当一个战俘成为奴隶之后,实际上已经意味着他没有被杀,因此,他本来必须要死的说法就是错误的。战争赋予战胜者对战俘的全部权力,不过是看好他们、不让他们继续造成危害。世上无论哪个国家,都会指责和蔑视激战之后残酷滥杀战俘的行为。

  自由民可以把自己当作奴隶出售这种说法,也是错误的。有买卖就要有价钱,可是,买卖成交后,奴隶的财产——所得价钱——自然就是主人的了,这实际上相当于买主白白得到一个奴隶。可能会有人说,有一笔(将来)用于赎身的钱是属于奴隶的,但是,没有奴隶就没有这笔钱。自杀行为由于意味着国家的减员所以理应禁止,这么来看就给禁止出卖自己的规定增加了一条理由。国家全体公民的自由,由每个公民的自由组成,自由公民的身份甚至组成了在平民政体国家的主权,因此,对我们来说,想不到居然会有人干出出卖公民身份这种怪诞至极的事[642]。对买主而言,自由或许还有价钱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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