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、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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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一些政体中,人的身份必然存在着差异,所以这类政体就存在着特权。所以,法律就更加复杂了,而且会产生数不清的个例。

  进行诉讼时可以要求在这个法院而不在那个法院,这种特权绝对不会给社会,特别是对授予特权的人造成负担。如此一来,到底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才合适呢?这是一个新的问题。

  专制政体的民众完全处于不同的情况。那里的立法者能立什么法、法官能审什么案呢?我不清楚。君主拥有土地所有权,既然如此,也就完全不存在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民法。君主对一切都拥有继承权,既然如此,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与继承相关的法律了。在一些国家中,君主独霸着商业,既然这样,任何商业法都失去了作用。那里几乎不存在与陪嫁、与女方权利有关的民法,因为那里的男子的妻子是女奴。在法官面前,那里的任何人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,因为奴隶数不胜数,甚至找不到一个有自己的想法的人。大部分道德行为只能由父亲、丈夫或主人来规范,而不是由官员规范,因为它们只是体现了这些人的意愿。

  有一点我忽略了,即我们所说的荣宠在我们这里非常重要,而在那些国家里却没有几个人知道,在那里根本见不到任何关于荣宠的事情。专制主义的周围什么也没有,它能够应对一切。这正是旅行家在把专制主义介绍给我们时很少提到民法的原因[174]。

  因此,任何发生冲突和诉讼的机会在那些国家里都被取消了,这也正是那里的诉讼人之所以受到不良对待的原因。诉讼中会公然暴露出其不公正性,公众对一切不公正都一目了然,因为其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。

  第二节刑法在各种政体中是繁是简

  有人反复强调,不管哪里的司法都应该跟土耳其一样。这就意味着,只有世界上最愚昧的民族才能看明白任何人都应该明白的那件事,不是吗?

 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回被侵占的财产,或者受到侮辱想讨回公道,一定会认为司法程度过于复杂;然而,如果考虑到公民的自由和安全,你或许会认为这些司法程度又过于简单了。你调查一下就会发现,假如公民为了获得自由而去打官司,就必然会遭遇麻烦、花费金钱、消耗时间,甚至会遇到危险。

  在土耳其很少有人去关注臣民的财产、生命和荣宠。任何冲突都是草草结案,为了能结案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。总督一旦问清案情,在打发诉讼人回家之前,还随意命令手下拿棍子击打诉讼人的脚掌。

  在那里喜欢打官司的人必然具有强烈的讨回公道的心愿、怨恨、积极思想,以及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意志才行,因为打官司在那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。在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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